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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方面推进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新闻中心_BB贝博平台登录|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艾弗森贝博平台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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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方面推进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4-10-07 - 新闻中心

  《重庆市全方面推进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垃圾分类是城市治理水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垃圾分类治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垃圾分类的系列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全会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生产、生活、生态需要,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分类治理、全区域统筹实施、全社会普遍参与和共建共治共享”要求,全方面推进垃圾分类治理,更好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到2027年,垃圾分类治理体系、源头管理体系、收运处置体系、资源化利用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垃圾分类治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成为西部典范。

  ——坚持整体规划、系统治理,城乡统筹、一体推进,进一步加快建设垃圾分类治理体系,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坚持因地制宜、全程管理,数字赋能、提质增效,全方面提高垃圾分类治理成效。

  ——坚持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以创促改、以创促升,推动垃圾分类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创新。

  (一)明确垃圾分类治理职责。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落实的原则,扎实推进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牵头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推进农业固态废料治理,城市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治理,经济信息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推进工业固态废料综合利用处置,卫生健康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推进医疗废物治理。(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

  (二)健全垃圾分类治理机制。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治理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协调推进机制。完善垃圾分类治理责任制度,引导环卫、物业等有关企业签订垃圾分类承诺书,督促垃圾分类责任人依法履责。完善志愿服务机制,充分的发挥基层党组织、社工组织、居(村)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作用,加强垃圾分类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志愿服务,激发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健全垃圾分类激励机制,科学运用奖惩措施,提高垃圾分类治理成效。(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

  (三)夯实垃圾分类治理基础。将垃圾分类治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充分的发挥网格长、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等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作用。全面实施“一员多岗”,积极整合环卫工人、物业人员、志愿者和“五长”等力量参与垃圾分类治理。落实“网格吹哨、部门报到”问题闭环解决机制,完善灵敏感知、即时派遣、联动解决的工作方式。鼓励基层深化创新,创建垃圾分类治理“最佳实践”。(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

  (四)推进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减量。加快完善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垃圾源头减量政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推动公共机构、餐饮业、旅游住宿业减少一次性用品供应。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整治,抓实“吃得文明”,践行“光盘行动”,推广小份菜、分餐制等,深入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推进商品包装减量化,督促食品、快递、外卖、电商等行业落实减少过度包装措施。强化塑料污染治理,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生活垃圾与医疗废物、可回收输液瓶(袋)等固态废料的区分,落实垃圾减量措施,促进源头减量。(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合作社,各区县政府)

  (五)推进农业固态废料减量。加强农业固态废料源头减量,因地制宜推广农业固态废料减量技术。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着力减少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垃圾的产生量。进一步规范农膜、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管理,从源头控制和减少“白色污染”。推动农膜科学利用,全面推广使用标准地膜,积极开展加厚地膜和可降解地膜示范应用,加快建立废旧地膜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提升地膜科学使用和回收水平。全力发展种养结合循环农业,持续推进畜禽养殖粪污源头减量,广泛开展标准养殖示范场创建,推广使用节水型饮水设施和清粪工艺,实现养殖场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六)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将建筑垃圾减量作为文明施工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工程建设项目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鼓励建筑、结构、景观等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加强建筑规划设计与施工协同,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削减工程渣土外运。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提升绿色建筑比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优化施工组织,合理确定施工工序,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各区县政府)

  (七)推进工业固态废料减量。快速推进工业公司绿色转型,推动重点行业工业固态废料产生强度下降,实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严格环境准入,大力推行绿色设计,提高产品可拆解性、可回收性,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深入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料的使用,引导企业系统内部减量化和循环利用,降低单位产品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全面实施绿色开采,大幅减少尾矿的产生和处置。推进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技术装备的开发使用,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淘汰落后产能,减少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

  (八)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通过桶边值守、志愿服务等方式,督促引导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家庭、个人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压实物业企业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责任,将物业企业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系统,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应规范配套垃圾分类设施,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加快已有分类设施标准化、便民化升级改造。建立密闭、高效的垃圾分类运输系统,规范分类运输管理。加强物业企业与垃圾清运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健全厨余垃圾收运联单制度,严防“先分后混、混收混运”。加快垃圾分类处置设施规划建设,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重点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建设,推动开展小型焚烧处置设施试点。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模式,将收运处置设施用地纳入乡镇、村庄规划,统筹优化设施布局。规范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完善分类收运车辆和转运站。有序推进农村厨余等可降解生活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九)强化农业固态废料分类收运处置。积极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区县建设,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各环节设施建设,充分利用乡村闲置场所收储秸秆,并将秸秆收储设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积极推动村、镇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网点建设,完善废弃农膜回收补贴激励机制,支持县级农膜处置中心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提高农膜回收处置能力。积极推动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对粪污处理设施的核查与粪肥质量的监测;推动规下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推动以畜禽粪污为原料的有机肥生产工厂建设,提升畜禽粪污区域性收运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供销合作社;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十)强化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5种类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做到源头管控有力、运输监管严密、处置利用规范。督促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按规定报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全面推广使用新型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促进建筑垃圾全链条数字化监管。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填埋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建筑垃圾跨区县协同处置利用,推进设施共建共享,降低处置成本。推行装修垃圾和拆除垃圾预约收运处置,形成全程管理新模式。鼓励农村地区灰渣土、碎砖旧瓦等建筑垃圾通过就地就近铺路填坑等方式实现规范处置。(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十一)强化工业固态废料分类收运处置。严格落实工业固态废料产生单位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可追溯、可查询的管理台账,强化工业固态废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持续推进炉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广泛利用,加快推广赤泥和磷石膏综合利用,开展钛石膏、磷石膏、电解锰渣等历史遗留渣场治理,拓展工业固体废物多元化利用途径,全面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十二)强化医疗废物分类收运处置。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加强分类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严格医疗废物分类、规范医疗废物收集暂存,严禁将输液瓶(袋)、其他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投混放。完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探索建立以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中心卫生院为节点的医疗废物中转贮存体系,扩大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覆盖范围。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提质升级,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十三)强化垃圾处置设施协同衔接。统筹垃圾分类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实现垃圾分类处置设施与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推动毗邻地区垃圾处置设施应急共享,强化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风险应急保障能力。打破跨领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发挥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功能。推动垃圾焚烧与市政污泥处置、焚烧炉渣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推进农村厨余垃圾、粪污等农村有机废弃物的协同处置,提升协同处置效果,实现垃圾处置能力共用共享。(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

  (十四)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垃圾资源化利用顶层设计,做好系统谋划,完善资源化利用政策和标准,形成制度健全、标准完善、渠道畅通的资源化利用体系。鼓励采取特许经营等模式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的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企业。支持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开展设施设备研发和示范应用,提高资源化利用技术和产品质量。加大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将资源化利用产品纳入政府推广应用清单。(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各区县政府)

  (十五)加快循环经济和静脉产业园规划建设。构建资源循环型产业体系,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落实《重庆市静脉产业园规划》,加快静脉产业园建设。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为中心,因地制宜布局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处置设施。结合区域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及周边产业情况,合理确定用地需求和功能布局,谋划培育循环经济产业项目。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及加工企业入驻园区(基地),加强园区(基地)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置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牵头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十六)加快生活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两网融合”。鼓励各区县设立再生资源“回收日”。加快规划建设兼具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建设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利用等功能于一体的分拣中心或集散地。推动再生资源行业转型升级,探索自动回收设施布点与专业物流相结合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打造集信息、交易、结算于一体的“互联网+回收”智能化平台。推进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探索制定配套性鼓励政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合作社,各区县政府)

  (十七)推进数字化融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垃圾分类治理设施智能升级,推进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等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管理体系建设。以数字化助推运营和监管模式创新,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及预警。探索将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纳入城市信息模型平台(CIM),实现垃圾分类治理可追踪、可溯源、可执法。强化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应用,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各区县政府)

  (十八)推进科学技术应用。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骨干企业合作,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研发攻关,重点突破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的研发。围绕各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与集成示范,探索推动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关键技术的研发及应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定期组织召开垃圾分类治理联席会议。各区县切实履行垃圾分类治理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谋划、部署、推动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压实市级有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提升垃圾分类治理效能。(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二十)加强政策保障。积极争取税收、金融等优惠及有关产业政策扶持,争取世界银行贷款、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统筹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保障投放设施升级改造等垃圾分类治理有关工作的资金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分类治理,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一)开展先锋创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垃圾分类先锋创建“百千万”行动,将垃圾分类先锋创建工作纳入卫生、文明城市评估内容。制定创建实施方案,严密组织实施,创建成熟一批,组织验收一批,对验收合格的命名为“垃圾分类先锋”;对创建成功的垃圾分类先锋区县,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政府)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点作用,通过开展专题活动和各类融媒体宣传,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和政策法规要求。持续开展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超、进宾馆、进窗口、进军营等“九进”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强化分类意识、养成分类习惯、提升分类质量。讲好垃圾分类故事,广泛宣传创建活动、分类典范、“最美系列”人和事,推动垃圾分类成为低碳生活新时尚。(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机关事务局,各区县政府)

  (二十三)强化督导评估。优化完善垃圾分类治理综合评价体系,多维度、差别化评价垃圾分类治理成效。落实“季通报、年评估”制度,结合暗访检查情况、指标达标情况、第三方评测情况等,每季度对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每年对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垃圾分类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

  城市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量和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城市生活垃圾总量的百分比。

  《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府办发〔2022〕10号)

  城市居民按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要求准确投放的数量占总量的百分比,通过第三方调查和监测获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改革环资〔2022〕1746号)和《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府办发〔2022〕10号)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社区、公共机构、公共场所数量(行政村数量)占其总数的百分比。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城〔2020〕93号)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和《重庆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十四五”规划》(渝农发〔2021〕140号)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环土壤〔2022〕8号)和《重庆市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十四五”规划》(渝农发〔2021〕140号)

  《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渝府办发〔2022〕10号)

  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量占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比。

  《重庆市“十四五”工业固态废料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渝环〔2022〕146号)和《重庆市固态废料(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渝环〔2022〕142号)

  工业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占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包括利用处置往年贮存量)的百分比。

  《重庆市“十四五”工业固态废料污染环境防治规划》(渝环〔2022〕146号)和《重庆市固态废料(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渝环〔2022〕142号)

  《重庆市固态废料(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年)》(渝环〔2022〕142号)

  备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和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2项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其他指标均为预期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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