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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5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12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会议由董事长贺飞先生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流程,提升公司管理上的水准和运营效率,结合公司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组织架构来优化调整。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1)。
(二)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宝安区石岩街道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32)。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文件。
(三)本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董事会赞同公司向关联方深圳市宝山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借款。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3)。
公司关联董事胡作寰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文件。
(四)本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融资的需要,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赞同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事宜。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
公司关联董事唐伟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文件。
(五)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闲置固定资产的议案》。
公司根据现存业务构成和规模对闲置设备资产进行清理,有利于盘活资产,提高资源使用率,董事会赞同公司出售闲置固定资产。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闲置固定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5)。
(六)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定于2024年1月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2月15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12月2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五名,实际出席监事五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栩女士主持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该项目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提质增效,符合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推动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关于宝安区石岩街道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32)。
(二)本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借款有利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3)。
(三)本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融资的需要,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4)。
(四)本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闲置固定资产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现存业务构成和规模对闲置设备资产进行清理,有利于盘活资产,提高资源使用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出售闲置固定资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关于出售闲置固定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管理流程,提升公司管理上的水准和运营效率,结合公司战略布局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组织架构来优化调整。调整后公司组织架构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11月20日,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产城”)就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正式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合作协议”);2023年11月28日,公司与中集产城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集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了深圳市集兴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12月6日,公司与项目公司签署了《银宝山新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原补偿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宝安区石岩街道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9、2023-125)。
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宝山新城市更新单元项目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经各方友好协商,拟针对原合作协议、原补偿协议签署补充协议,详细情况如下:
(1)第一笔:甲方与项目公司签署本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且甲方按原协议第3.2.2条约定完成股东担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甲方支付搬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20%,即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
(2)第二笔:项目公司签署本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甲方支付搬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40,000,000元(大写肆仟万元),总支付搬迁补偿款总额至60%。
(3)第三笔:项目公司取得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向甲方支付搬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40,000,000元(大写肆仟万元),总支付搬迁补偿款总额至100%。
(1)原则上,项目公司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48个月取得本项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确保本项目满足回迁物业交付条件。若因外部环境、市场行情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未能满足交付条件,双方可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沟通推进方案,逾期交付期限不超过24个月,乙方和项目公司不需要承担逾期交付期限的违约责任。
(2)项目公司应在本项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核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交付通知书,项目公司和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回迁物业交付。如因甲方问题造成未完成回迁物业交付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乙方应积极努力配合项目公司依照上述交付时间推进完成回迁物业交付。
甲乙双方就本项目合作期间,若基于本项目的外部环境和市场行情出现重大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有序推进,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从有利于项目公司正常运营和本项目继续推进及各方商业利益的角度,尽快协商处理问题;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通过引入新的合作方退出本项目合作。
(1)项目公司的融资应首先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做担保,如可供担保的资产不足,甲乙双方应按届时持股票比例做担保。若其中一方未能提供股东担保(包括一方未能提供或少做担保,下称“未能做担保方”)而由另一方代为担保(下称“超额担保方”)的,未能做担保方应根据其未能做担保部分对应贷款的金额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向超额担保方支付担保费 ,担保费在每年第四季度首月10日前支付,如逾期支付,则未能做担保方应自逾期之次日起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利息。
(2)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销售等事项,按时向甲方返还回迁物业,避免甲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因其他第三方行使质押权、担保权、债权等影响本项目开发建设进程。同时基于甲乙双方之间作为股东的同股同投的义务,当项目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股东按各自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提供股东借款时,若甲方不能按持股票比例投入股东借款,需由乙方向项目公司超出股权比例投入股东借款时,甲方应为乙方超投部分做担保。甲方应在项目公司约定的股东借款付款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甲方持有的项目公司20%股权质押给乙方并完成股权质押手续,本项目经营性现金流持续回正时(已偿还项目公司所有借款),双方解除股权质押并完成相关手续。
当项目公司开发、建设、销售、运营等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项目公司筹集资金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提供股东担保时,若甲方未按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项目企业来提供股东担保,也未同意根据本协议第4(1)条约定由乙方代为做担保,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若因此导致项目公司资金筹集逾期,本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日期和回迁物业的交付日期根据甲方逾期的期限相应顺延。
(1)第一笔:甲乙双方签署本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且乙方完成股东担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搬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20%,即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
(2)第二笔:甲方签署本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搬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40,000,000元(大写肆仟万元),总支付搬迁补偿款总额至60%。
(3)第三笔:甲方取得本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搬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40,000,000元(大写肆仟万元),总支付搬迁补偿款总额至100%。
2、拟将原补偿协议第三条“物业回迁补偿”第2点“回迁物业交付时间”第(1)(2)款调整为:
(1)原则上,甲方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48个月取得本项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确保本项目满足回迁物业交付条件。若因外部环境、市场行情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未能满足交付条件,双方可根据项目真实的情况沟通推进方案,逾期交付期限不超过24个月,甲方无需承担逾期交付期限的违约责任。
(2)甲方应在本项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核发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交付通知书,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回迁物业交付。如因乙方问题造成未完成回迁物业交付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甲方应积极努力配合项目公司依照上述交付时间推进完成回迁物业交付。
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因项目整体实施期限较长,仍有几率存在政策、市场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或风险,以及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风险,公司及各合作方将重视市场变化,共同积极地推进项目进展。
公司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为保证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缓解阶段性资金需求压力,公司拟向关联方深圳市宝山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鑫”)申请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宝山鑫持有公司17.70%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宝山鑫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经企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事项,公司关联董事胡作寰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经营层或其指定代表与出借方签署相关借款协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模具配件、电子元器件、五金配件、自动化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主要股东:胡作寰持股61.23%,黄福胜持股35.25%,王冰持股1.76%,史毅持股1.7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宝山鑫持有公司17.7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6.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规定,宝山鑫为公司关联法人。
结合市场情况及公司融资成本,本次关联交易借款利率属于合理范围,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借款有利于支持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缓解公司阶段性金钱上的压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
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宝山鑫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3,800万元(不含本次交易)。
经审查,我们大家都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借款利率合理,有利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以上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和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经审查,我们大家都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借款利率合理,有利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以上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和法规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市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科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惠州分行”或“债权人”)申请最高额6,000万元贷款。公司关联人唐伟先生与中行惠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在中行惠州分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公司拟为上述融资担保方唐伟先生提供反担保。
2、唐伟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唐伟先生为公司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经企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该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唐伟先生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唐伟先生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唐伟先生为公司关联人。
唐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科技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6,000万元贷款,公司及唐伟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拟为唐伟先生提供反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融资的需要,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唐伟先生未发生关联交易。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191,000万元,其中为关联方唐伟先生提供的担保总额为6,000万元;本次做担保后公司及其子公司剩余担保额度为209,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66.3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企业来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对外担保,亦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经审查,我们大家都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融资的需要,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赞同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经审查,我们大家都认为: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融资的需要,符合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赞同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的事项,并同意将《关于接受关联方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闲置固定资产的议案》。依据公司固定资产实际使用状况,为盘活闲置资产,拟将一批生产经营不再需要的闲置机器设备对外出售。公司拟与河北百优机床销售有限公司、无锡信远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闲置设备转让合同》,以不低于评估值的价格向其转让该批闲置机器设备(具体购买方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机床批发。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态废料、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7,800万元,净资产2,400万元,营业收入2,800万元,净利润650万元。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产品、电子科技类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销售,机电设施的安装、维修,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7,500万元,净资产5,500万元,营业收入920万元,净利润418万元。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本次出售的机器设备共21项,包括各种各样不同型号的加工中心、铣床、磨床、焊机、模具测试机等机器设备。出售设备目前均处于闲置状态,分置于公司子公司厂区内,其账面原值合计1,221.93万元,账面净值合计590.54万元,按二手设备对外转让评估净值不含税合计415.40万元。
本次出售的设备分别由天津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有,具体如下:
上述固定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1)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铭仁资产评定估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京铭仁评报字(2023)第P007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27日采用成本法评估,全资子公司天津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闲置设备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不含税金额205.56万元。
(2)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南通新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通新天评报字[2023]第056号《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采用成本法评估,控股子公司南通银宝山新科技有限公司拟处置的闲置设备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不含税金额209.84万元。
本次交易事项在确定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后签署交易协议,最终成交金额、交易对方、支付方式等协议主要内容目前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出售闲置固定资产的最终交易情况及时披露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
因业务的调整和经营规模的变化,公司部分机器设备闲置,设备长期闲置不利于其价值的维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基于公司现在存在的业务构成和规模,为提高资产利用率,降低经营成本,盘活低效无效资产,公司将闲置固定资产进行出售,尽快完成资产梳理和资源整合。
预计本次交易对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最终对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会议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24年1月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为: 2024年1月8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截至2024年1月2日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能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提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深圳市宝山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一的关联股东,将对关联议案进行回避表决。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3)。前述股东不得接受另外的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公司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3年12月21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
(1)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2)、委托人股东持股证明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加盖公章)、法人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持股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证件采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2024年1月4日17:30前发送电子邮件至,并来电确认)本次会议不接受电线)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文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4年1月4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电子邮件以送达公司的时间为准。
3.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塘坑路1号粤商大厦606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详见附件1。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下午3:00。
2. 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本人(本公司)作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兹全权委托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24年1月8日召开的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2.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上述表格式列示;没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3.本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